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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贷款余额

   日期:2013-07-23     浏览:1041    
核心提示:兴宁罗先生:我在兴宁买了一套房,现想提取我爱人的住房公积金(她在梅州缴纳还没被提取过),但被告知在梅州市区以外购买商品房

兴宁罗先生:我在兴宁买了一套房,现想提取我爱人的住房公积金 (她在梅州缴纳还没被提取过),但被告知在梅州市区以外购买商品房的要提供房产证原件才能提取。请问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08]2号)中的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 《房地产权证》一年内持该证原件及相关票据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提取额不能超过购房总额;或申请住房贷款满一年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贷款余额。

详情请咨询:市中心业务科:2285812;兴宁市分理处:325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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