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1日起,刘某娟租赁兴宁市龙田镇某村的一处铁皮房用于经营其不锈钢加工厂,在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不锈钢门花进行电镀加工,并将电镀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该厂围墙外的水沟里。该水沟本是附近种植水稻、蔬菜的农民用来灌溉农作物的主要水源,农民们发现水沟被污染后,就不敢再使用水沟的水灌溉,并将部分受污染的农作物铲除。
经兴宁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向外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总铜、总铁、总镍、总铬等多项重金属污染物超过排放限值,对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兴宁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