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钟某倒车时大意,碰撞到站在车后方的老人石某,造成石某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出院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钟某负责石某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以及1万元后续治疗费,并另外赔偿4018元。钟某按协议支付了54133元。钟某为自己的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项目,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发后,保险公司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并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了27985元。钟某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自己支出的全部费用,保险公司却认为,已赔付了相关应付款项,而钟某与石某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事先未征得保险公司的意见,且保险公司并非该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钟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有医院证明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有医院证明约需1万元。此外,钟某自愿赔偿石某4018元,事先未征得保险公司的意见,保险公司未追认,应由钟某自己负担。据此,法院依法认定石某的合理损失为47487元,除去保险公司已经支付部分,保险公司赔偿钟某95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