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下午,交警大队巡逻一中队民警在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时,接到查辑布控系统关于粤MPQ188套牌小型轿车的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警力进行布控,根据其行驶轨迹,加强对兴南大道、兴福路、205国道及神光山停车场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最终执勤民警在205国道河背派出所侧一店门口将该车查获。
经核查,该车发动机号码被凿改,是2015年11月在四川省成都市被盗抢的车辆,原车牌号为川ALJ8XX。该车驾驶人何某今年30岁,是兴宁永和人,其如实供述了在2016年10月到四川成都以5万元从他人手里购买该车的违法事实,购买该车时明知车辆没有任何手续,但还是贪图便宜,心存侥幸,并盗用他人的车牌,企图蒙混过关,没想到还是被交警查获。
嫌疑人何某说:“有人发朋友圈说有这样一部裸车,是试验车来的,我是修车的,有时候要拆配件来用,交了定金我就去四川看车,看好他们就发物流到广州,我就从广州开回兴宁。”
目前,何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已移交刑事侦查部门进一步审理。由于自己的贪念而酿成大错,何某也是追悔莫及。
嫌疑人何某说道:“提醒下大家以后千万不能再走这样的路子,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了,不要再相信有什么裸车,有时候被人骗了可能自己都不知道,大家还是要正经做生意,不要走违法犯罪的道路,要买车要到正规渠道去买,比如4S车行、有合格证的车行去买,千万不能再贪小便宜。”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在买车过程中一定要索要有效的合法证明,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购买及使用赃车行为,积极检举、揭发盗抢机动车犯罪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和抵制盗抢车辆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斩断盗抢车辆的生存空间。(城乡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