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5%(不超过5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市住建局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凡属政府招投标工程,由中标施工企业一次性将保证金缴交至主管部门专用账户。未缴交保证金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缴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交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市住建局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如建设单位出现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半年以上的)、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形时,可以根据规定提取保证金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市人社局副局长刘伟明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能很好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下一步,我局将与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全力确保政策调整落实到位,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据了解,该《办法》已于2017年4月1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