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渠道反映情况,公示期满后将不再受理。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必须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映的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如公示内容有误的,请到户籍所在地镇<街>登记并出具证明,由镇<街>统一报送兴宁市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公示更正。)
公示时间: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5日(5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兴宁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
受理地址:兴宁市教育局一楼原民办代课教师核查工作办公室
邮编:514500
受理电话:0753-6105323
附:外县户籍本地任教公示名单(第十三批).xls
兴宁市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
2017年4月28日
- 外县户籍本地任教公示名单(第十三批).xlsx
- http://www.xingning.gov.cn/index.php?c=content&m=download&_id=5902f4840d1637be64e1c3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