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调整已于2016年6月发出通知,供水价格调整从2016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污水处理费调整从2016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为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意见。
公开征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意见.pdf [57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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