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上午9时,接到群众举报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立即联合河背派出所民警前往举报地点,并在李某的门店天台上发现了15株长势茂盛的罂粟。不过,面对民警的检查结果,事主李某仍然是一脸不解。
民警问:“你知不知道这是毒品?”李某说:“我不知道。(从哪里拿来的?)街面上买的。(于是你就买来种在这里?)是啊。(那你是怎么种的?)买的苗种植的。”
据李某交代,他在罗岗镇购买草药时听说罂粟能止痛,便买来种子进行种植,直到开了花也不知道这是什么草药。
李某说:“在路上看到圩场上有人在摆卖穿山菊,所以我就去那里买穿山菊了。买完之后,摊贩说这个草药止痛很有效,于是我就一起买了一块钱。(那他说是什么种子了吗?)没有说,要是说了我都不会去买了。”
考虑到李某种植的罂粟数量不多,而且尚未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民警依法对其批评教育,并予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铲除下来的罂粟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了解,罂粟长期食用容易成瘾,慢性中毒,会危害身体健康,严重的还会因呼吸困难发生生命危险。因此,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除了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止种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罂粟虽然有一定的药用价值,但私人种植毒品原植物却是犯法的行为。希望广大市民都要引以为戒,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城乡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