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试点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2017-03-31 梅州日报308
核心提示: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广州、肇庆、汕头、佛山南海区、珠海高新区、梅州兴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广州、肇庆、汕头、佛山南海区、珠海高新区、梅州兴宁市6个省级小微双创城市试点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据悉,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是中小微企业用于购买国家、省和试点市、县(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服务的财政补助凭证,有利于中小微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质量。服务券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不得转让、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持券企业事前申请登记备案,使用过程进行记录,事后将获得补助。中小微企业在一年内申请领取服务券总额度不得超过2万元。此外,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券的金额按不超过合同(发票)金额的50%核定补贴。
 
记者了解到,在我省试点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均可申领服务券。
 
根据《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须于4月30日前完成示范平台推选和认定,6月30日前完成服务券的发放,10月30日前完成服务券的使用和兑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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