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商家承诺不兑现、赔钱又毁了信誉

   2017-03-14 梅州日报461
核心提示:2016年度梅州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兴宁部分)商家承诺不兑现、赔钱又毁了信誉2016年5月15日,兴宁市消委会收到钟某等4人的消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昨日下午,梅州市工商局和市消委会向社会和媒体发布2016年度梅州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6年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消委会紧紧围绕“新消费·我做主”消费年主题,开展了现场宣传咨询、小记者采风等形式多样的“3·15”系列宣传活动,同时与《梅州日报》首次举办消费维权专题小记者采风活动,开辟了消费维权宣传的新阵地。2016年,市工商局积极推进12315进公共事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和电商平台的“三进”建设,并对全市12315“五进”工作进行考评。2016年,全市各级消委会、12315机构共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566件,成功调解52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3.24万元。

为切实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力度,更好地宣传2017年“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消费维权年主题,弘扬“科学消费、理性维权”的新消费文化。市工商局、市消委会结合梅州实际,向各职能部门广泛征集消费维权案例,并从中甄选出10个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消费纠纷案例向社会公布。以下为兴宁市部分案例:

商家承诺不兑现、赔钱又毁了信誉

2016年5月15日,兴宁市消委会收到钟某等4人的消费投诉,称其几人于2016年1月23日认购兴宁某广场商铺,并于1月30日支付全款共240万元;1月31日签书面合同时却发现,商铺实用面积由之前开发商口头承诺的53%变成47%,而公摊面积则由47%变成53%,合同款项与之前的口头承诺明显不符,要求退还商铺款,但经多次协商均无果。经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商家同意将240万元于三个月内如数退缴回消费者。

【案例评析】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买商铺或商品房合同前,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要签订规范有效的买卖合同;对经营者的口头承诺,要落实到纸上,为日后双方行使相应权利,承担各自义务留依据;若发觉自己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可与销售者协商、找消费者协会协调、到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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