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6日,兴宁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杨某投诉,称其于2016年9月10号在兴宁市某石材店购买的煤气灶,于2017年2月3日00:30分第一次使用时,煤气灶着火,导致其家人脸部、手部烧伤,经医院鉴定,为面部、手部3%烧伤。要求赔偿产品的费用、医疗费及伤者误工费。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经营者店铺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杨某投诉情况属实。但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消费者坚持认为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赔偿天经地义。销售商与厂方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故极有可能是消费者自身操作不当引起的,在未认定产品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月14日,消委会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经营者店铺跟进了解相关情况。2月20日组织消费者、零售商和厂家代表到消费会进行当面调解。工作人员在掌握大量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的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厂家(乙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杨某(甲方)1.8万元;由乙方赔偿甲方厨房三件套及电压锅一个;日后甲方若有就业问题,由乙方提供就业机会。双方当场签订了协议书,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为此,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燃气灶时,要到大型、正规商场选购生产规模较大的厂家生产的燃气灶,一方面,要选择带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煤气灶,它会在煤气灶意外熄火时自动切断燃气的通路,从而起到防止煤气外泄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定期对自家的燃气灶清洁火孔,定期对燃气灶、胶管等的气密性进行检查,以减少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