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消费者涂先生来电称,他在兴宁市某汽车有限公司订购一辆丰田RAV车,双方协商好价格之后,消费者涂先生交付了5000元定金。尔后在朋友那边又了解到,该车从深圳提车能便宜一万多元,于是要求销售人员退还定金取消订车,车行以已付定金不愿意退还。
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被投诉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确认情况属实后。工作人员于当日下午三点,约谈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工作人员明确指出: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有权不退还消费者已交的定金5000元。
最终经工作人员调解协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商家同意在该车原来协商好的价格的基础上再优惠3000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接受,致此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消费者对工作人员积极帮其及时解决消费纠纷的工作态度和对消费者认真负责的精神表示赞赏。
为此,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是把双刃剑,不管是对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对促成交易具有约束力。定金退不退,法规是有规定的,本案中 “定金”能否退回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合同是无效的,二是汽车城不履行合同条款(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但是合同有效,汽车城没有违约行为,消费者只能选择要车或不要定金。大家一定要在购物前认真考虑清楚,要认真阅读购买合同。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是为合同能够履行而预先支付的合同价款。在履行合同时,订金直接冲抵合同价款。如果合同没有履行,不论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要退还给交付订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