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男子从银行贷款再高息放贷被判刑

   2017-02-17 1740
核心提示: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低息贷款,再将所获款项高息转借给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谋取高息,这是否触犯了法律?近日,梅江区法院
 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低息贷款,再将所获款项高息转借给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谋取高息,这是否触犯了法律?近日,梅江区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

2014年10月中旬,有稳定工作的陈某了解到兴宁市某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后,于当年12月期间将自己名下位于兴宁城区的房产作抵押,用其妻子、侄子的名义,以购买日杂用品为由,分别向兴宁某银行贷款320万元和360万元,随后将贷款以两分钱的月息转借给该公司,至2016年9月底还清了向银行的全部贷款。至案发时,陈某共收到公司支付的利息100多万元,除支付给银行利息共计约65万元外,非法获利3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贷款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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