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一女子涉嫌污染环境被拘

   2017-01-20 兴宁市人民政府256
核心提示: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必要因素。但有人却为一已私利,不顾村民的饮水安全,私自将有毒的加工废液排放到水沟,严重污染环境。1月1
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必要因素。但有人却为一已私利,不顾村民的饮水安全,私自将有毒的加工废液排放到水沟,严重污染环境。

1月18日,兴宁市公安局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对龙田镇凉伞村原老砖厂内开不锈钢加工厂的刘某依法刑拘。

今年1月,兴宁市龙田镇执法人员在环保检查时,发现一水沟颜色异常,气味呛人,怀疑有人偷排废水,污染环境。执法人员循线排查,顺藤摸瓜,查出是刘某经营的不锈钢加工厂私自偷排加工废液到水沟里。龙田镇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兴宁市环保、工商等部门来到该厂,发现该厂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电镀资质证明和排放审批等相关执照,于是勒令其马上停止生产,并对该厂进行查封,同时抽样化验。

经环保部门化验,偷排的废液总镍超标1.28倍,总铬超标4.56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经调查证实,去年7月1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兴宁市龙田镇凉伞村原老砖厂内铁皮房开始经营不锈钢加工厂。经营期间,刘某利用私自搭建的管道将生产不锈钢的电镀水排放到厂墙外的水沟里,并用沙土填埋,以掩盖其罪行。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刑拘。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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