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已处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到乡镇街道报到的通告
为确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落实,最大限度帮助相关戒毒人员早日戒除毒瘾、回归社会,防止毒品问题发展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但未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措施的吸毒人员,限令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前到乡镇街道主动报到。
(一)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未报到的;
(二)虽报到但未签订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的;
(三)已报到但严重违反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的。
二、按期报到的,对其进行尿检,尿检阴性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处置之日后延30日,距报到之日已满3年的,由本人提出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申请,经审批后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处置之日后延30日,距报到之日未满3年的,应当签订相应的戒毒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接受相关戒毒措施。执行时限从处置之日后延30日起,计3年。
三、按期报到,尿检阳性的,且经查明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四、未按期报到的,重新计算管控时限,从报到之日起管控3年。
本通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12月1日终止。
兴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联系电话:0753-318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