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兴宁某砖厂的股东之一,平时负责砖厂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2015年2月10日早上,铲车司机魏某请假,但砖厂要正常开工生产,黄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铲车执照的情况下,仍擅自驾驶铲车,在作业过程中碰倒一扇挡土墙,压倒正在墙边作业的葛某,导致葛某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经兴宁市事故调查组调查,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黄某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证擅自驾驶铲车,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未取得铲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铲车作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黄某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自首且主动赔偿相关损失,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