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多名涉案人员被拘

   2016-10-11 兴宁市人民政府565
核心提示:10月10日,径南镇白石村村民罗某军等11人因到镇政府反映的问题一时未得到满意答复,竟然走到高速公路扰乱交通秩序。市公安局果断
10月10日,径南镇白石村村民罗某军等11人因到镇政府反映的问题一时未得到满意答复,竟然走到高速公路扰乱交通秩序。市公安局果断快速处置,迅速恢复交通。当日,带头堵路的罗某军被刑事拘留,其余参与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10日上午9时许,径南镇白石村村民罗某军等人来到径南镇政府,找该镇某负责领导反映白石村生态公益林补偿金问题,但该负责领导因事不在,其他镇村干部向罗某军等人解释,但他们认为是故意推诿,不满意解释和答复,扬言要堵高速公路。径南派出所民警获悉后主动对罗某军等人劝导,严肃指出堵塞交通是违法行为,问题应该理性解决,决不可以身试法。随后,罗某军等人说要去市政府上访,并骑摩托车离去。

10时许,村民罗某军等11人来到梅河高速公路兴宁往梅州方向径南出口路段(梅河3333),聚在一起堵在路中间,并在路面上放置树枝树叉,拦停了20多部过往车辆,阻碍交通时间近20分钟。接报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径南派出所依法迅速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拦路村民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快速恢复了交通。

鉴于罗某军等人的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军刑事拘留审查,对林某新等10人行政拘留10日。

法律链接: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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