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晚上9时30分左右,赵某拎着手提包在兴宁文化广场散步,突然,一辆男装摩托车疾驰而来,一男子单手夺过赵某手中的提包飞奔而去。据了解,赵某手提包内有苹果6手机1部,现金1200多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而抢夺赵某的男子正是胡某。
同晚,胡某又采用相同的方式,分别在兴宁市东风路和农民街,强行枪走黄某和潘某的手提包各一个。当晚,胡某准备故伎重演抢夺第4名女子时被民警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胡某抢夺的3个手提包内的财物价值共计10000多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金额数目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