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晚上9时30分许,赵某在兴宁明珠文化广场散步,手提包被驾驶摩托车突然疾驰而来的胡某瞬间夺走。赵某反应过来时,胡某已经拐进了一条小巷,不见了踪影。当晚,胡某又以相同的方式,分别在兴宁市东风路和农民街,抢走黄某和潘某的手提包各一个。在胡某故伎重演飞车抢夺第4名女子时被民警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胡某抢夺的三个手提包内财物价值总计10000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