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民申159号
卢志:
本院受理你与再审申请人陈伟峰、被申请人广东粤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兴宁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申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陈伟峰的再审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民申159号
卢志:
本院受理你与再审申请人陈伟峰、被申请人广东粤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兴宁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申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陈伟峰的再审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