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一时受挫就采用过激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将抱憾终生。兴宁一女子就因在“讨说法”无果后用沙石堵塞工地的炮眼,触犯了法律。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钟某因犯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2014年7月,钟某自家房屋出现裂缝,水管出现破裂,她怀疑是附近某高速公路施工引起的。于是,她多次找到施工项目组反映情况并要求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钟某越想越气愤,7月23日5时许,钟某来到该工地,用沙石将工地上已钻好的30个圆形炮眼全部堵塞,造成炮眼作废,施工队需重新钻孔才能继续施工。经物价部门核定,施工队损失人民币9000元。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鉴于钟某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