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的阿强与亲戚聚餐喝酒后,心存侥幸心理,开着摩托车载妻儿回家,不幸发生事故,造成妻子当场死亡,一个家庭瞬间支离破碎,而阿强自己也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 年8月15日晚,家住坭陂的阿强驾驶摩托车带着妻儿到城区与亲戚吃宵夜。期间,阿强与亲戚边喝酒边聊天,一直到凌晨3点多,阿强才载着妻子阿娥和6岁儿子 阿聪从兴宁城区回家。当行至坭陂镇三渡桥路段时,阿强突然意识模糊无法控制车辆致摩托车失控倒地冲出路面,妻子头部撞到石头当场死亡,儿子受外伤。经鉴 定,阿强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阿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阿强主 动向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阿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同时,阿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综合考虑有未成年的 儿子需要抚养,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