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商家承诺惹纠纷 工商调解退全款

   2016-07-19 兴宁市人民政府网728
核心提示:近日,兴宁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宗因商家口头承诺与合同不符引发的消费纠纷,协助消费者退回已支付的全部款项240万元,深受消费者

近日,兴宁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宗因商家口头承诺与合同不符引发的消费纠纷,协助消费者退回已支付的全部款项240万元,深受消费者的高度称赞。

2016年5月16日,该局接到市长信箱转来的消费者钟某投诉信,说其一行四人于今年1月23日认购兴宁某商铺,并于1月30日支付全款共计240多万 元。后因1月31日签订合同确认时,原先口头商榷是商铺实用面积53%,公摊47%,合同上变成实用面积47%,公摊53%,合同款项明显货不对板,要求 申请退款,经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工商部门依法对该房地产商进行查处,帮助其追回认购款。

接到诉求后,该局随即对该投诉情况展开调查了解,与双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有关规定,口头承诺也是一种合同,工作人员明确指出:商家应秉承依法诚信经营的理念,在推销商铺时,口头 承诺与合同不符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守合同、重信用才是经营之道,不切实际的商品促销手段,实质就是“虚假宣传”,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其结 果不仅会使企业效益受到影响和损害,而且很可能使企业多年倾力塑造的诚信形象和社会声誉丧失殆尽。

最终经工作人员调解协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商家同意将240万元分三次退还,第一次于5月16日当天退回消费者钟某四人各5万共计20万 元,余款220万元分别已于6月份和7月份分两次还清,致此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消费者对工商人员积极帮其及时解决消费纠纷的工作态度和对消费者认真负 责的精神表示赞赏。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购买商铺 或商品房合同前,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其 次要签订规范有效的买卖合同,因为合同是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的要件;对经营者的口头承诺,要尽量落实到纸上,为日后双方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 留存凭证;再次若发觉自己签订了“不平等合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要自认倒霉,可与经销商或开发商友好协商,到工商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其 它法律途径来解决消费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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