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今年2月20日晚上因醉酒驾驶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案件,并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才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决定。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今年2月20日晚上8点3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才喝酒后驾驶粤M33R85临时号牌轿,当行驶至福兴街道新联村马屋路段时造成同向行 走的行人陈某兰、李某英死亡,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结果在逃逸过程中又撞向了同向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 然后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当晚9时,被告人郭某才被民警抓获归案。
兴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才交通意识淡薄,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 罪。鉴于郭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兴宁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才依法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判决。
对于法院的判决,被告人郭某才当庭认罪,没有表示其他异议。
(城乡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