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兴宁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兴价[2016]19号
兴宁市水务局、兴宁市自来水总公司、兴宁市金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为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梅州市上级文件精神,提高市民饮水质量,保障供水企业长期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232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调价程序,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兴市府办会函[2016]66号),同意调整兴宁市 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供水价格
1.用水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用水划分按粤价[2012]232号文件规定划分。
2.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调整为1.78元/立方米,二级水价调整为2.57元/立方米,三级水价调整为3.36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2.5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调整为3.36元/立方米(详见附件)。
3.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烈属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家庭实行优惠水价1.58元/立方米。
4.市属工业园区工业用水价格按照我市招商引资政策中对工业园区用水价格的优惠政策执行,其他工业用水价格按照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30%,按1.80元/立方米计。
5.城区供水企业直供至城区外乡镇的供水价格按城区供水价格标准。
二、城区污水处理费
1.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调整为1.2元/立方米。
2.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参照城区污水处理费执行。
三、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调整执行时间
供水价格调整时间从2016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即按2016年6月用水量起执行),污水处理费调整时间从2016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即按2016年11月用水量起执行)。
四、请城区供水企业做好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兴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表
兴宁市物价局
2016年6月28日
抄送:梅州市发改局,兴宁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梅州市万绿环保有限公司,何志平常委、常务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