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骗子又耍花招租车抵押骗钱 被判刑5年6个月

   2016-07-07 兴宁市人民政府网1919
核心提示:近年来,顺应旅游市场的蓬 勃发展,各地汽车租赁市场飞速发展,有人却盯上了其中制度不规范的漏洞,多次利用虚假身份信息,从汽

近年来,顺应旅游市场的蓬 勃发展,各地汽车租赁市场飞速发展,有人却盯上了其中制度不规范的漏洞,多次利用虚假身份信息,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轿车用以抵押借款,并将抵押借来的钱款 用来偿还赌债和日常挥霍。近日,梅州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李某是重庆 人,2014年10月来到兴宁打工,后沉迷赌博,所谓十赌九输,很快就欠人家几万块钱。为了偿还赌债,李某想尽了办法,后来听朋友说起租车借款套现的事, 于是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2015年4月13日,李某来到兴宁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利用事先伪造好的“谭涛”的身份证、行驶证等材料,与汽车租赁公司签 订汽车租赁协议,用1500元的押金租来一辆黑色雅阁轿车(估值7.5万元),将车开到河源市紫金县,用伪造的车主身份证、行驶证、车辆登记注册证明等相 关证件,谎称是汽车所有人,将该汽车抵押给杨某,从杨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3万元。杨某发现所抵押的车辆有问题后立即联系李某偿还借款,但李某已经逃回重 庆。2015年6月,李某使用“谭涛”的虚假身份信息在重庆石柱县故伎重演时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据统计,李某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兴宁市范围内的汽车租赁公司骗取租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3.5万元,以抵押给他人的方式骗取借款人民币6万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不要因贪便宜落入诈骗陷阱

不法分子针对汽车 租赁行业的诈骗手法往往是先伪造身份证件骗租汽车,然后伪造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车辆登记注册证明等相关证件,将租来的车辆抵押借款或者直接出售套现。 其实,这种诈骗手法并不高明,只要认真核实,是很容易识别的。因此,法官提醒,汽车租赁公司要认真核对租车人的身份证件,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最好向当 地派出所报备查询租车人是否有问题。同时,市民不要因贪便宜而接受价格异常的抵押车辆,避免落入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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