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楼盘经理借销售优惠捞“好处费” 被判有期徒刑3年

   2016-07-07 兴宁法院4059
核心提示:​● 收取购房者好处费35万多元●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购房时,大家都希望楼盘优惠幅度大些,几十万元的

● 收取购房者“好处费”35万多元

●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购房时,大家都希望楼盘优惠幅度大些,几十万元的房子,打个小折扣,节省少则几千,多则几万元。兴宁市某楼盘的一名销售经理借机谋利,打着优惠的旗号借职务便利收取购房者“好处费”35万多元。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

肖某是兴宁某楼盘营销中心的销售经理,负责管理房源、统计销售数据及管理手下多个销售员。 2014年7月份,该楼盘推出一个优惠政策,有5套房子就可以享受98折的团购价,同时肖某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发现许多购房者都希望能选取自己喜欢的房号。 肖某发现了“商机”,于是分别向手下的销售员授意,在顾客前来买房的时候,向顾客说明可以帮忙搞到团购的优惠措施和预留喜欢的房号,但要另外收取额外的费 用,如果只选房号的就另外收取每套人民币5千元,选房号并享受团购政策的每套收取人民币1万元。在肖某的授意下,他手下的销售员共向42位客户收取好处费 共计351500元。

2014年11月,肖某受贿一事败露,他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了全部赃款。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肖某后悔莫及,并坦言自己长期以来受到行业潜规则的影响,最终没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触犯了法律。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身为公司销售经理,利用销售房地产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鉴于肖某是自首,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 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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