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男子吃夜宵后身亡 饭店赔偿69万

   2016-05-20 兴宁市人民政府网5325
核心提示:俩朋友相约吃夜宵,结果双双入院抢救,其中一人昏迷269天后不治身亡。事后,死者亲属将饭店 老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

俩朋友相约吃夜宵,结果双双入院抢救,其中一人昏迷269天后不治身亡。事后,死者亲属将饭店 老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7万多元。广州日报记者今日获悉,广东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饭店未能有效保护事发现场,判令饭店老板 承担六成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692571.02元。

吃夜宵后中毒昏迷

2014年4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邓某华打电话给朋友陈某平邀他一同去吃宵夜。之后,两人一起去到刁某东、刁某伟俩兄弟开的饭店。不料,吃完酒菜结账后,邓某华、陈某平开始感到不舒服,先后不省人事。

送医治疗后,陈某平不久就出院,而邓某华在昏迷269天后身亡。经鉴定,邓某华死亡原因为:符合生前急性甲醇中毒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家属状告饭店赔偿137万元

事发后,邓某华妻子向法院起诉刁某伟、刁某东两兄弟,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377848.97元。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事发后警方提取了饭店内的各类酒和食材进行鉴定,均未检出有毒有害成分及甲醇,邓某华出现的甲醇中毒与饭店不存在因果关系,邓某华自身身体有病是造成其死亡主要原因。

法院:饭店未保护现场需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邓某华、陈某平确实是在饭店处消费后发生昏迷,而二人所坐的四号餐台在事发后没有进行保护、已打扫完毕。

法 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事发后未及时有效保护现场,导致未能提供邓某华、陈某平当场所食的食材给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作为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此,判定两被告承担60%的民事责任,鉴于邓某华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154285.04元,为此两被告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692571.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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