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午夜酒后投河,父母悲痛之余,愤而将当晚与自己女儿一同喝酒的同学朋友以及酒吧老板 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此负责,共同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在内共计29万余元。近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侵权案件。同意原告撤回对其 女儿同学4人的起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酒吧老板陈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4年10 月4日晚8时30分左右,刚满18周岁的小美与同学小娜、小丽、小新、小明一行5人来到兴宁市宁江河畔某酒吧二楼喝啤酒聊天。午夜时分,小新、小明先后离 开酒吧,小娜与小丽见小美还在不停地喝酒,便劝其不要再喝了,大家一起回家。但小美表示自己心情很不好,并起身打算去邻桌敬酒,遭到劝阻后,小美大喊大叫 并把酒杯摔碎在地上。酒吧老板陈某等人闻声即到二楼处理。之后,小美下楼走出酒吧,小娜与小丽随后走出,看见小美先是将自己的包丢到宁江河,然后自己纵身 一跃直接跳下河。
酒吧老板陈某闻讯后立刻报警,公安、消防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派人下水打捞未果。10日上午,小美的尸体在兴宁市旺兴水闸被发现。兴宁市公安局对小美的尸体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中毒”,属非暴力致死。
中 年丧女,伤心欲绝的小美父母一纸诉状将与女儿一同喝酒的小娜、小丽、小新、小明4人以及酒吧老板陈某告上法庭,认为小美因为敬酒问题在酒吧发生口角是非, 其跳河死亡与酒吧有直接因果关系;小娜等4人与小美一起饮酒,致其醉酒,也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故要求他们为小美的死负责,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9 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小娜等4人自愿给付小美父母部分补偿,取得小美父母谅解,小美父母撤回了对小娜等4人的起诉。
被告酒吧老板陈某则认为,其本人及酒吧工作人员未曾与小美发生任何纠纷,且小美是在离开酒吧以后自己投河的,酒吧对此不负安全保障义务,她的死亡与酒吧的经营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 院审理认为,小美与小娜等人到酒吧饮酒,是属于朋友间正常社交行为。在其饮酒时,小娜、小丽曾多次劝阻小美别再饮酒,且小娜等4人给予原告部分补偿,取得 原告的谅解,法院依法准予原告撤回对4人的起诉。被告陈某及其工作人员未与小美发生任何纠纷,且小美是在离开酒吧后投河溺水身亡的,其死亡结果与被告陈某 的经营行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一审依法驳回原告小美父母的诉讼请求。(来源:人民法院报曹 彦 罗苑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