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冯先生的汽车变速箱出现故障,请汽修厂维修,结果没过多久再次坏掉。他想更换或退款,却遭到拒绝。兴宁市工商局宁新工商所接诉后及时调解,为他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元。
10月8日,在惠州工作的冯先生向宁新工商所投诉,称其4日到兴宁宁新某汽修厂维修汽车变速箱。该汽修厂为其更换了新的汽车变速箱,并收取2150元维 修费用。然而,冯先生驾车回惠州时,新变速箱因质量问题导致齿轮卡死,不能使用。于是他要求该汽修厂更换新变速箱或退还维修款,但该汽修厂负责人表示只能 维修不能更换或退货,双方协商未果。
接诉后,宁新工商所迅速派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在深入分析情况后,工作人员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过 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和双方的沟通,最终,该汽修厂将2150元的维修费用退回给冯先生。(曹优生 黄伟辉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