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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烟花爆竹爆炸案一审宣判 6人因危险物品肇事罪领刑

   日期:2014-08-12     浏览:761    
核心提示:昨日下午,兴宁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兴宁新圩镇烟花爆竹爆炸案六名涉案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判处张宏有期徒刑三年、吴杨有期徒刑

昨日下午,兴宁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兴宁新圩镇烟花爆竹爆炸案六名涉案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判处张×宏有期徒刑三年、吴×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美、张×东、刘×红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宏在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店销售烟花爆竹10多年,后张×东、刘×红(分别为张×宏的儿子、儿媳)参与经营管理。2008年张×宏的女儿张 ×美嫁到吴×杨家,张×宏为了就近方便搬运,与吴×杨等人商量借吴家的房屋堆放烟花爆竹。经同意后,张×宏从2009年开始将烟花爆竹堆放在被告人吴×杨 位于新圩镇船添村的家中。

2013年6月开始,张×宏陆续将之前卖剩和新购进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吴×杨家中。2013年12月26日上 午,张×宏、张×美将购买的烟花爆竹用汽车载回新圩后,与吴×鹏(张×美的丈夫)、刘×红等人把这批烟花爆竹堆放在吴×杨家的房间里。当天下午4时左右, 堆放在吴×杨住家的烟花爆竹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包括吴×杨的妻子、二儿媳、两个孙子、两个邻居在内的6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1人轻微伤, 吴×杨的正东房屋倒塌,多幢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事故。

经专家组调查综合分析,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吴×杨房屋内发生意外火险引燃烟花爆燃、爆炸和殉爆所致。经调查认定,“12·26”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六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张×宏、吴×杨、张×美、张×东、刘×红、吴×鹏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6死1重伤1轻微伤以及房屋等财 产损失达人民币261354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六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 处罚。

(巫乐庭 刘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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