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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八月一日起实施

   日期:2014-08-08     浏览:1034    
核心提示:近日,记者从市慈善会了解到,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已于八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患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在自费医疗费用超过6万元的

近日,记者从市慈善会了解到,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已于八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患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在自费医疗费用超过6万元的情况下,将有望获得2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资助金额,有效减轻了患病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自今年6·30扶贫济困日活动开展以来,市慈善会通过多种渠道,共募集大病救助专项资金169万多元,其中扶贫定向71万元,大病救助专项慈善捐款98万多元。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善款帮助我市患病的困难群众,市慈善会按照捐款人的意愿、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从8月1日起正式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户籍在兴宁市范围内,患有重、特大疾病的特困群众(医疗费用自费部分6万元以上,每年每人只救助一次)。

二、救助标准

(一)医疗费用自付部分6-8万元,救助2000元;

(二)医疗费用自付部分8-10万元,救助3000元;

(三)医疗费用自付部分10万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

三、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医疗救助对象或对象的监护人向各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兴宁市慈善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可下载),并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城乡居民住院费用结算(审批)单或社保报销结算单;医疗救助对象或救助对象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儿童需提供其本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四、医疗救助的审核程序

(一)初审:医疗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镇(街道)。

(二)复核:镇(街道)对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核,符合的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慈善会。

(三)审批:慈善会派出人员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兴宁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四)救助款发放方式: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救助款将直接通过银行存入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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