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一名车祸致残的5岁女童及家人在兴宁市法律援助处的帮助下,与事故过错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获赔49万元。
据了解,去年5月22日,女童黄某从兴宁市宁中镇鹅一村转弯处的商店内出来时,不慎被张某驾驶的一辆大中型拖拉机碰压,造成其受重伤。事故发生 后,她被紧急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大腿下段毁损并断伤、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并大面积皮肤缺损、失血性休克等,经过40多天的住院手术治疗出院 后,鉴定为右大腿下段截肢,左腿不能站立,评定为三级伤残。据该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某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 任;当事人黄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去年12月,黄某的家属到兴宁市法律援助处请求法律援助。接待他们的石主任受理了此案,并积极和双方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发现黄某家属认为张某不愿意进行经济赔偿,甚至都不来探望;张某家属则担心黄某家属会漫天要价,其无力进行赔偿。
石主任作为黄某家属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在庭审前,石主任和法院法官多次找张某家属沟通,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张某说:“黄某是年 仅5岁的小朋友,由于你的不小心,让她失去了很多很多,造成了她一生的痛苦,连她最基本的生活(如大小便)都需要人来照顾,你难道不觉得凄惨吗?若你是受 害者,你会怎么想?”经过努力,张某家属同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自愿赔偿黄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49万元,先付25 万元,余下24万元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8年内全部付清。至此,一宗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张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