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曝光我市一些不公平的行业潜规则和消费领域内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报“民生”栏目即日起推出“3·15消费维权在行动”系列报道,敬请读者垂注。
(记者李玉娇 通讯员程淑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酒店已成为市民旅游、出差消费的一个重要场所。近年来,酒店服务也一直是消费者 投诉的热点。在酒店住宿,货车停放在酒店旁的马路上,车里的燃油被盗,酒店经营者能否免责?去年发生在兴宁的一宗消费纠纷,在今年“3·15”即将来临之 际,作为典型案例再次受到消费者的关注。
遭遇“油老鼠”酒店拒赔偿
2013年1月9日晚,湖北货车司机牟师傅驾驶大货车路过兴宁,在兴宁城区某酒店住宿。由于当时酒店内设的停车场已满,酒店的保安员就指引其将 货车停放在酒店旁边的马路上。第二天早上,牟师傅准备开车出发时,竟发现油箱里的燃油被盗,损失约500元。牟师傅马上报警并要求酒店方赔偿损失。对此, 酒店认为没有向消费者收取车辆保管费,停车的地方也不是酒店停车场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酒店应担责当事人获赔300元
兴宁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酒店方解释,只要没有特殊声明,无论酒店是否收取了停车费,都应该对客人的车辆尽到保管义务。
一般来讲,大多数酒店把“免费停车”作为酒店住宿的延伸服务项目,“入住酒店提供免费停车”已成为一种行业常规服务。因此,客人入住酒店后,因 为住宿消费已与酒店之间构成消费服务关系,期间在酒店停车也应视为构成停车合同关系;若没有入住酒店的消费行为,就不会产生在酒店停车的行为。因此,消费 者入住酒店和在酒店“免费停车”之间是消费与服务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和依法履行合同。所以,除酒店有特殊声明外,即便酒店没有向消费者额外收取停车 费,也不能免除对客人车辆的保管责任。牟师傅按照酒店保安员的指引,将车停在酒店旁边,因此受到的损害酒店应承担责任。
在兴宁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酒店方最终同意赔偿牟师傅油料损失300元,牟师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新《消法》明确宾馆等经营者应尽义务
“今年3·15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梅州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今年3月15日起,新《消法》正式实施。新《消法》对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有了明确规定。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针对公共场所的人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新《消法》与之呼应,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 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些规定,加重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同时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市消 委会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