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爆破工,明知电雷管属于国家管制的爆炸物品,却利用工作之便私藏41枚,近日被兴宁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袁×茂多年来在矿山从事爆破作业,2000年被吊销特种行业作业证以后,仍然继续非法从业。2005年间,袁×茂在兴宁市黄槐镇原四望嶂煤矿做爆破工时,领用了一批电雷管,后把没有用完的电雷管带回家里私藏。
因为知道电雷管的有效使用期为一年,为了保证其私藏的那批电雷管能够有效使用,袁×茂分别于2010年至2011年、2013年4月至5月间,利用先后在江西省黔南县某矿区、兴宁市大坪镇某矿业公司做爆破工的工作便利,将其私藏的41枚旧电雷管偷偷换成41枚新电雷管,存放在家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测试,袁×茂私藏的41枚电雷管都具有引爆功能。(巫乐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