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儿子驾驶的摩托车被交警暂扣,做父亲的勃然大怒,竟然以点燃摩托车的方式抗拒执法。日前,这名父亲被兴宁市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7月22日8时许,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该市兴田街道办事处米寨村一路段执勤时,查获一辆由罗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因罗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执勤民警将该摩托车查扣,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罗某见状便立即打电话给其父亲罗×朋,罗×朋当即赶到执勤现场,蛮横要求民警放车未果后,突然拔下被扣摩托车的供油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摩托车点燃,致使摩托车着火燃烧。火苗窜起让围观群众惊慌不已,阻碍了民警现场正常执法,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执勤民警现场果断处置,迅速疏散周围群众、用灭火器及时将火扑灭并现场控制住罗×朋。
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朋法律观念淡薄,其行为危害到了现场执勤民警和围观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刘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