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法院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一宗交通肇事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在梅州8个基层法院中尚属首次。
这份让人耳目一新的 “要素式”判决书与以往传统的判决书相比有很大不同,它既无“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也无“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而是用“案件事实”与“裁判理由与结果”两个显著的大标题将整份判决书分隔为三段:第一段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第二段采用数字标注将案件事实及争议部分逐条列出,第三段把法院的判决理由、依据及结果列明。
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办案,法官在开庭时对照要素表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能够很快厘清庭审思路,迅速抓住庭审要点,避免了传统庭审千篇一律进行撒网式调查的麻烦,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 (罗应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