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江某因一时大意未关车门就开车,致尚未下车的乘客摔倒死亡。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肇事案进行宣判,江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去年2月23日,江某驾驶公交车在兴宁火车站前的广场停车。一名乘客下车后,江某没有注意另一名乘客是否已经安全下车,未关车门就开车,致使年逾七旬的乘客刘某从车上跌落在地,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江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赔偿被害 人家属119857.54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时未关闭车门就开始行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