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店内喝酒,醉酒后店主好心收留,醉酒者最终因呕吐窒息死亡。近日,梅州市兴宁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店铺老板虽好心收留,但随后未尽责照看,也应适当承担责任。判决店主王某夫妇需承担四分之一死亡赔偿金,共计28165元。
2012年8月31日凌晨,伍某和刘某等三人在店主王某的店里喝酒,凌晨2时许,刘某等三人先后离开,伍某则在店内凳子上休息,期间王某叫来伍某家人,并主动让伍某在店内休息。上午10时许,王某夫妇发现伍某脸上口中皆是呕吐物,并拨打120前来救治,但伍某已经死亡。法医鉴定,伍某系因大量饮酒后,食物反流造成呼吸道堵塞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将刘某忠及店主等人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店主为什么也要承担责任?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徐干忠解释,醉酒者其饮酒的个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店老板应当认识和预见到醉酒者可能的身体变化情况而未留意,没有采取与饭店管理者职业能力相匹配的有效措施,其虽然已经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做了一些基本措施,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一走了之”,对醉酒者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也有法律界相关人士认为,正是其照看醉酒者的行为减轻了其对醉酒者死亡的过错,如果直接将醉酒者放在地上完全不闻不问,店老板可能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记者任先博 实习生 牛牧 江曲 通讯员 巫乐庭 刘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