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少年爱吃“霸王餐” 判你付款没商量

   2017-04-11 94
核心提示:少年好吃懒做,贪图享乐还不算,到店里消费且不给钱,直至店主多次催收仍不付款,愤然向法院起诉。近日,梅州市蕉岭法院审理了一
 少年好吃懒做,贪图享乐还不算,到店里消费且不给钱,直至店主多次催收仍不付款,愤然向法院起诉。近日,梅州市蕉岭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赊账消费引发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判决爱吃“霸王餐”的当事人及时还款。

2014年,时年17岁的周某经常在林某经营的餐饮店里消费,一来二往,周某和店主林某渐渐熟络起来。起初,消费数额不大,但周某时而付款,时而不付,累计到一定数额,店主就催周某付部分款,且考虑到其父亲在蕉城镇经营夜宵店,故认为其应该不会一直白吃白喝。2015年11月,林某向周某催收支付餐饮消费欠款,周某不仅不还款且不再到林某店里消费。林某无奈之下只好将周某诉至法院,讨回其欠的消费款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为被告周某提供了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周某在原告林某店里消费后,具有付款给林某的义务,遂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林某支付餐费4500元。 (徐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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