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李兴华在担任广东省科技厅厅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直接收受他人财物或通过他人帮助其儿子李晟(另案处理)还赌债等方式收受贿赂,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06万元及港币110万元和美元3万元。
其中包括现金人民币1581万元、港币110万元、美元3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325万元的股份,股份包括勤上光电公司35万股原始股(价值人民币105万元)、汇中弘泰公司25%的干股(价值人民币500万元)、广东晶湛公司33.3333%的干股(价值人民币350万元)、雅安公司1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60万元)、沃巴克公司25%的干股(价值人民币240万元)、花海公司3%的干股(价值人民币30万元)、力元公司2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40万元)。
2012年底开始,科技系统部分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被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处,李兴华担心问题暴露,案发前退还叶某汇中弘泰公司25%股份(价值人民币500万元),退还李某2现金人民币70万元及勤上光电公司35万股的转让款人民币105万元,退还邓某、罗某现金人民币58万元及雅安公司10%股份(价值人民币60万元)。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李兴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兴华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李兴华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