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中旬,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向蕉岭县公安局移交一份报案材料,反映蕉岭县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阮某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线索。接报后,该局即受理,组织治安大队民警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立案侦查。民警依法将阮某喜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阮某喜于2015年拖欠了其公司9名员工3个月的工资合计7万多元,至今未给付;员工向人社局申请仲裁后,阮某喜对人社局限期发还薪金的裁定仍不予执行,已构成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办案民警向阮某喜讲述法律法规后,慑于法律的威严,阮某喜作了深刻的悔意,并表示会尽快把所欠薪金全数发还。过了几天后,阮某喜将7万多元筹集到位。3月27日上午,该局会同蕉岭县人社局联合举办“欠薪工资发放”现场会,将7万多元钱发放给9名务工人员。
3月20日,梅州市人社局向蕉岭县公安局移交一份有关蕉华管理区某公司拖欠员工薪金的线索。该局治安大队立案侦查后,公司法人徐某雨将拖欠6名员工8万多元的工资款如数发还。3月31日上午,员工代表制作了感谢的锦旗,送给了办案部门。
虽然阮某喜、徐某雨积极赔付欠款,获得了员工的谅解,但由于法定期限内的不作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二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措施,依法严惩。“欠薪入刑”代表了法律的尊严,希望有关企业和负责人自觉遵章守法,尊重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和其所得的报酬,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大家庭。
链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并生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