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控,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了市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和规范失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了市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
为使有限的资金惠及更多缴存职工以解决刚需型及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市直单方缴存、夫妻双方缴存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重新调整至30万元、40万元。
二、规范失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
为约束失信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信用风险,同时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力对等原则,参照本省其他地市做法,把缴存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予以规范:
1.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职工(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决策事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业务科电话:2285812)。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