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梅江区新中路30号国酒茅台专卖店法人代表罗某某将国酒茅台专卖店实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人罗某谦,同时将梅江区东郊芹洋村5间店铺仓库(以下简称芹洋仓库)交由罗某谦使用。2012年,罗某谦通过拍卖取得了梅县区南口镇荷泗一间房屋产权,并作为仓库(以下简称荷泗仓库)。2009年,罗某谦为了制作假茅台酒,便从网上购买了茅台酒的假空瓶、包装盒、瓶盖、正背面标签贴纸、布条等全套包装材料,分别放置于芹洋仓库和荷泗仓库,并进行生产假茅台酒。
2016年3月27日至30日,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先后对罗某谦的芹洋仓库和荷泗仓库进行查封、搜查,查获50年、30年、15年贵州茅台酒一批(价值人民币达148多万元);灌装机、包装机、水泵、喷码机等生产工具一批;茅台酒的空瓶、包装盒、瓶盖、正背面标签贴纸、布条等茅台酒生产材料一批。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酒及生产原材料不属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谦为谋取私利,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利用低档酒经过调制,伪造成高档茅台酒系列,生产了193瓶各种系列茅台酒,货值金额达148万多元,并企图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而罗某谦利用人们对专卖店的信任,制假卖假,严重损坏了社会经济的诚信体制,社会影响恶劣,对其行为应予严惩。
综上,梅江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罗某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