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份,大埔警方在侦办高陂镇系列摩托车被盗案件时,发现有2辆涉案车辆被嫌疑人送至大埔县城某摩托车修配店换锁后卖给他人。警方查明,购买者分别以1000元购得2辆摩托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辆价值为4500元,另一辆价值为4380元。
民警随即循线追踪,掌握到2名买主的情况。在警方严打威力的震慑下,2名买主到案发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了买卖车辆情况,并退还赃物。
但这事并没有完!由于2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鉴于案发后涉案2人投案自首,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证并积极退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此,法院判处2人分别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这样的便宜绝对不能贪!谨慎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物品,以防范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买车请到正规车行,购买二手车时要确保车辆来路正、手续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