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五华县的林某与前夫离婚后,1991年与现任丈夫陈某相遇,两年后结婚。婚后因林某结扎无法生育,两人抱养了两个女孩。然而,因子嗣延传的封建思想,丈夫陈某多次在外拈花惹草,甚至带流浪女人回家,导致夫妻双方常常争执,盛怒之下,陈某还对林某拳脚相向。
2010年,为逃避现实,林某外出打工,与陈某开始分居。由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于是林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在法官的劝解下,决定再给陈某一次机会。万万没想到,“惊喜”接踵而来,年逾七旬的陈某变本加厉,竟与她人生育一子,林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和林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林某与陈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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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不忠怎么办?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婚外情已成为毫无争议的婚姻杀手,当知晓对方有婚外情的时候,一定要知道:如若因对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离婚,那么无过错方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
但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因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离婚。
此处的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有严苛的认证标准:
重婚——一种是已经结婚又进行登记结婚,另一种是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
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不是你想离就能离
我国提倡“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鉴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所以夫妻关系存续与否,不是单方意志可以决定的,所以夫妻双方的离婚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婚不是男方想离就能离的。《婚姻法》出于对特殊时期的妇女进行了保护,对男方的离婚权进行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拒绝为我不知道的债务背锅
前阵子,结婚两个月,却要为前夫背上500万债务的新闻炸开了锅,原因无非是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只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字的债务,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要共同承担,即便离婚后才知道债务的存在,也不能拒绝履行。
但2017年3月1日生效的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条款,将上述风险降低——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同时,未经审判,不能再直接向债务中不具名的一方进行主张。
通俗点说就是,如果你和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他单独向他人借款,这笔钱的借款合同中没有你的签名,那么债权人想要妻子也承担还款责任,就要进行起诉,妻子出庭参与庭审,法官要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等进行事实判断债务的真实性。不具名一方证明债务虚假的举证责任也较之前减轻不少。
所以,如果对方拿出一个单方签名的借条,要求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以潇洒的说:不,请去法院起诉再说。
遇到家暴,你有权利这样做
首先,如果遭遇家暴,请第一时间逃离现场、大声呼救,保护自己;其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然后可以分一下两个方面考虑:
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如果因为家暴而离婚,女性同胞可以申请损害赔偿的,主张作为过错方的丈夫适当少分财产。
不离
很多家暴受害女性求助的目的并不是离婚,而仅仅是想停止暴力行为。所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