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问答释疑

   2017-03-15 梅州日报11
核心提示:1、问:为什么要制定《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  答:《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是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制定这部条例
 1、问:为什么要制定《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

  答:《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是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制定这部条例是适应生态保护的需要。我市作为广东省的生态屏障,是生态发展区,是有着“八山一水一分田”的林业大市,森林覆盖率达到74.78%,居全省第二。通过立法加强森林防火和火源管理工作,是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制定这部条例是解决火源管理难题的需要。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的灾害,预防森林火灾重在火源管理。通过立法明确森林火源管理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森林火源管理措施,将有效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2、问:《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于2017年2月20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3、问:《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本条例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火源管理,但不包括城市市区的火源管理。

  4、问:森林火源管理主体有哪些,他们的职责是什么?

  答:森林火源管理实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即政府的行政首长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森林火源管理的主体主要有: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他们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5、问:村(居)民委员会在森林火源管理工作中有哪些职责?

  答:我市林区大多远离市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火源管理难度大,因此,森林火源管理还要依靠基层组织。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居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协助做好辖区内祭祀、宗教活动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护林员履行职责。

  6、问:哪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答:《森林防火责任书》分三个层级签订: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县级人民政府与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签订;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还应该对所辖责任区域内的村庄、学校、景区、仓库、工矿企业、墓地等进行造册登记。

  7、问:森林火源管理所需要的财力、物力、人力如何保障?

  答:条例分别对森林火源管理所需要的财力、物力、人力作了保障性规定。

  条例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设施、森林火源管理队伍建设等经费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对森林火源管理的经费保障作了规定。

  条例分四项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的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对森林火源管理的物力保障作了规定。

  护林防火,森林消防队伍及护林员的配备非常重要,条例对森林火源管理队伍建设作了规定。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二是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按照标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配备护林员,并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8、问:什么时间段属于森林防火期?

  答:在综合考虑梅州本地气候特点、生产生活用火习惯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确定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防火期。

  9、问:如何确定森林防火区的范围?

  答:划分森林防火区的主要依据是森林资源类型、野外火源种类、火灾频率、火源管理和控制难度,以及可燃物载量、火灾蔓延条件、林区人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建筑物内除外。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这一区域属于火险多发区,也是火源管理和控制的关键区域。

  当前我市有相当多村(居)民把房子建在林子中间或林子边缘,他们为生产、生活需要在房前门坪或周边空地进行小范围用火,这些区域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能因正好处于森林防火区内而不能进行用火操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允许他们以合理原因提出变更森林防火区范围的申请,并规定了申请程序。目的在于通过引导他们安全用火并做好防火措施,使村(居)民在不影响生产、生活便利的基础上更加自觉注意用火安全。

  10、问:森林防火区内的集中处理点有什么作用?

  答: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墓地较为集中的地域,确需焚烧祭祀、宗教用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防火区的范围后,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并做好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规定集中处理点制度是为了平衡本市客家民俗传统和森林防火的紧张关系。森林防火区范围依法确定后,在墓地较为集中的地域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能够方便群众处理祭祀、宗教用品,既满足了民俗需求又保障了森林防火安全。

  11、问:森林防火期内,哪些用火行为在森林防火区将被禁止?

  答: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1)携带易燃易爆物品;(2)烧山驱赶野兽、蚊虫、黄蜂,焗蛇鼠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3)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动用火;(4)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5)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6)其他可能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

  12、问:确实需要野外用火的,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还应该符合哪些用火要求?

  答: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向用火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条例加强了对生产性用火的安全监管,规定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1)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2)用火点周围开设十米以上宽的防火隔离带;(3)按照实际需要派出森林消防队员或者护林员等监管人员,并配带扑火工具;(4)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5)有相应的扑救山火应急预案;(6)落实其他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13、问: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由谁设立?其管理职责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

  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的管理职责主要是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火源检查,对携带的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此应当予以配合。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能够使森林火源管理工作覆盖面更广、工作方式更灵活机动。

  14、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森林防火的监护职责是什么?

  答:在实际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林区玩火导致森林火灾的情况时有发生,条例强调了监护人对于森林火源管理的监护职责。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玩火。

  15、问:违反《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规定的用火行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违反火源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火源管理规定具体是指以下三种行为:1、违反禁止用火规定的;2、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3、经批准野外用火,但是未按照要求用火的。有前述三种行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违反火灾隐患整改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火灾隐患整改规定具体是指,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有前述行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拒不执行森林火源管理命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拒不执行森林火源管理命令的行为具体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前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问: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火源管理过程中违反《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火源管理过程中违反《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森林火源管理过程中违反《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行为具体是指下列五种行为:1、应当签订责任书而未签订责任书的;2、未履行野外用火管理职责的;3、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4、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5、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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