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7月中旬开始,家住五华县的汤某在其儿子的商店内生产加工新兴自发小麦粉、新兴水磨糯米粉、新兴水磨粘米粉三种食品。本想方便群众,让群众买回去后可以直接蒸馒头或包子,不用再买泡打粉添加,汤某竟在其生产的小麦粉中加入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在加工过程中,汤某向300kg小麦粉中添加1.5kg泡打粉,制成约270kg新兴小麦粉,予以销售,从中获利。其生产的食品主要销往河源市紫金县等地,少量在五华县销售。经检验,新兴自发小麦粉不合格,其中的铝残留量为737mg/kg,而新兴水磨糯米粉、新兴水磨粘米粉均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无证加工食品予以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