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占人宅基地建公共设施引争议

   2016-11-17 梅州日报77
核心提示:近日,家住大埔县城的张先生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称其祖辈上世纪80年代在三河镇汇东村买了一块宅基地,但在2013年大埔县民政
 近日,家住大埔县城的张先生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称其祖辈上世纪80年代在三河镇汇东村买了一块宅基地,但在2013年大埔县民政局未经其同意就占用该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其后,张先生多次与民政局协商,要求赔偿宅基地目前等值市价金额却未果。

张先生告诉记者,该块被大埔县民政局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的宅基地共120平方米,位于三河镇汇东村龙虎坑拾丘尾(该土地在“八一”起义军三河坝战役纪念园控制保护地带范围内)。2013年,大埔县民政局在未经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占用该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对于民政局的这一行为,张先生认为民政局应当赔偿该地段目前等值市价金额。

记者在一份甲方为张先生、乙方为大埔县民政局的协议书上看到,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同意按照中介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给甲方。同时还有双方签字盖章的评估委托书,委托第三方今年8月份对该土地进行价格评估,目的是为委托双方提供价格参考,而在评估委托书末段,写着:“该宗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委托贵公司按上述情况进行几个评估测算。”然而记者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看到,其项目却是对住宅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市值为15万元左右。张先生认为土地评估报告出来后,民政局理应根据报告上的数额进行赔偿,然而新调任的局领导对此并不认同。

11日下午,记者来到大埔县民政局了解相关情况。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这份评估报告是基于土地性质属于住宅用途国有土地,从而对其进行市场评估的,然而实际上该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并且此前双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时也已写明该宗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而这份评估报告也就不成立了。同时他表示,张先生所提到的这块地应按《大埔县电厂灰场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而不是作为宅基地的性质进行土地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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