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陈某于2015年7月与郭某商量,决定由郭某出资400万元给陈某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陈某先后找到刘某、杨某商谋,决定由刘某负责购买66套制毒原料,杨某负责购买67套制毒辅料,陈某则负责组织人员,寻找场地生产毒品。同月7日,陈某安排李某等人在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一村落选好制毒场地,并以一定的酬劳将毒品生产承包给温某,让温某负责找制毒人员及购置制毒工具。同年9月,陈某等人将制毒原料、辅料运至留隍镇交由温某等人。期间,温某等一干制毒人员先后抵达留隍镇,开始制造毒品。
2015年9月16日凌晨,梅州警方将该制毒窝点捣毁,现场抓获温某、李某等人,现场缴获氯胺酮643.85千克、半成品36.59千克,以及3部作案车辆和制毒工具、原料一批。惠州警方同时抓获陈某、杨某等十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梅州市公安机关鉴定,现场扣押的氯胺酮成品,含量为84.4g/100g。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合议,合议结束后将择日进行宣判。